第一章 总则
一、本规定所称来华留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学校接受教育的学生,来华留学生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二、国际交流学院负责来华留学生的招生工作,学院成立来华留学生招生工作小组,由院领导任组长,学生科和教务科人员任组员,负责全校的来华留学生的招生工作。
三、 来华留学生招生工作小组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留学生招生计划,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办理留学生录取及相关工作。
第三章 来华留学生类别及入学要求
四、留学生类别分为学历生(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和非学历生(预科生、进修生、研究学者)。
五、 入学要求
(一)来华留学申请人须是非中国公民。中国大陆、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在移民国外后作为来华留学生来华进行本科阶段学习,必须持有有效护照或国籍证明文件 4 年(含)以上,且最近 4 年(截至入学年度的 9 月 30 日前)内有国外实际居住 2 年以上的记录(一年中实际国外居住满 9 个月可按一年计算,以入境和出境签章为准);(二)身体健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规定。患有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等其他传染病的,将不予注册;
(三)无犯罪记录;
(四)学历生年龄原则上应在18-26岁,未满18周岁且父母不在中国境内常住的来华学生,须要求其父母正式委托在中国境内常住的来华人或者中国人作为该学生的监护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熟练的中文或英文听、说、读、写能力;
(六)有相应的学历及学位,申请本科项目需高中毕业,硕士项目需学士学位(MBA 参照同等学历要求),博士项目需硕士学位。
第四章 来华留学生申请材料
六、留学生申请入学时,提供相应申请材料。
(一)学历生
1.《九江学院来华留学生学习申请表》;
2.护照复印件;
3.前置学历阶段成绩单;
4.前置学历证书;
5.相关语言能力(英语、汉语)证明或证书:汉语授课项目的,提供汉语水平考试证书(HSK4 级 180分);非英语国家申请英文授课项目的,提供英语水平考试成绩(相当于雅思 6 分或以上),或申请视频面试;
6.由银行出具的经费担保证明或经济担保人出具的担保证明;
7.学习计划书(研究生申请者提供);
8.两名及以上高级职称人员的推荐信(研究生申请者提供);
9.无犯罪记录证明。
(二)非学历生
1、《九江学院来华留学生学习申请表》;
2. 护照复印件;
3、前置学历阶段成绩单;
4.前置学历证书;
5、由银行出具的经费担保证明或经济担保人出具的担保证明;
第五章 来华留学生的录取流程
七、 录取流程。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招生工作小组对申请者的入学材料和资格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录取该学生;工作小组视情况可要求对申请人进行电话或视频面试,对符合录取标准的签发录取通知书,并按规定办理JW202表。对不符合招生条件的,学院不得招收。
八、申请人持X1或X2学习签证来校报到时,应出示相关资料的原件,学院应核对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学生来校报到后,学院应组织他们到相关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并对他们进行心理测试。对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体检不合格或心理测试不通过的学生,学院可以做出相应处理或不予接收。
第六章 附则
九、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最终解释权归九江学院国际交流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