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我国有关来华留学生教育的方针政策,促进留学生综合素质全面提高,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氛围,体现留学生奖学金评定的公开、公平、公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学金评定办法适用于本校正式注册的留学生。
第二章 奖学金奖项、评奖时间及步骤
第三条 奖学金的奖项 奖项具体如下:
1. 江西省省级奖学金
2. 九江学院校级奖学金
3. 全勤奖奖学金
4. 课外活动奖学金
5. 优秀班干奖
6. 优秀志愿者奖
第四条 评奖时间及步骤 每学期初由国际交流学院根据上一学年留学生的学习成绩、基本素质和其他表现进行综合评定、拟定并公示奖学金候选人名单、经全院师生同意并报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奖学金评定委员会核定、同意后公示奖学金最终获奖者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不予更改。
第三章 奖学金评定原则
第五条 留学生奖学金评定由学习成绩、基本素质和其他优先考虑情况组成。
第六条 留学生学习成绩的测评 学习成绩的测评以九江学院留学生学习成绩考核卡中课程总分数为依据,汇总后参照留学生在所在班级的学习成绩综合排名。
第七条 学生基本素质测评 基本素质由留学生的学习态度、文明行为、身心健康三方面组成。具体如下:
1. 学习态度 学习目标明确、谦虚好学、认真刻苦、尊敬老师、帮助同学、没有无故旷课、迟到。
2. 文明行为 遵守中国法律、校规校纪,无违法违纪行为。
3. 身心健康 树立身心健康意识,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积极参加各类体育、艺术、文化活动或者比赛项目。
第八条 若有以下情况者,留学生的基本素质评为不合格
1. 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已经受到司法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罚者
2. 违反学校校纪校规受处分者
3. 在留学生宿舍各项检查中不合格者
4. 言行不当,给学校、国际交流学院造成不良影响着
第九条 其他优先考虑情况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在奖学金评定时给予优先考虑:
1. 留学生班干部和留学生优秀代表
2. 全勤获得者
3. 留学生所在宿舍被评为“优秀寝室”者
4. 在各项社会活动或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者
5. 积极参与课外活动、表现优秀者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评发奖学金
1. 基本素质不合格者
2. 对评奖无理取闹者
3. 评奖后,如发现有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即取消获奖资格、追回奖学金,并对错误行为批评教育、直至处分。
第十一条 此办法由学校授权,国际交流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