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留学生的学习和假期安排参照我国的法定节假日及学校的校历执行。其他国家的节假日,学校原则上不放假。
第二条 考勤办法
1. 教师负责每节课(包括理论课和实践课)打考勤,对违规的学生,在考勤表上注明“迟到”、“旷课”或“早退”。教师在考勤表上签字,以示负责。每周五教师将本周的考勤表交至留学生管理科。
2. 累计2次“迟到”或“早退”计算为1次旷课。迟到或早退15分钟及以上者,按旷课1次计算。
3. 因病、事不能参加教学活动者,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4. 留学生管理科每月对考勤情况进行统计,并张榜公布。考勤记录无特殊原因,不得随意更改。如有疑问,必须在公布后一周内向留学生管理科提出申述。
第三条 请假办法
1. 留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和学校组织的活动,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急病或紧急事故除外),并须获得批准。
2. 请假者须提供书面申请,因病请假者,另须提供医院证明。
3. 请假时间在3天以内的(含3天),须经留学生管理科科长签字同意。请假时间超过3天的,须经学院副院长或院长签字同意,任课教师无准假资格。
4. 因特殊原因未能请假者,事后须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假期结束返校后,应及时到留学生管理科销假。
第四条 奖罚措施
(一)奖励措施
1. 所有课程全勤的学生,学院颁发全勤奖,全勤奖每学年颁发一次。
2. 学生考勤与各类奖学金挂钩。
(二)处罚措施
1. 旷课一次,从该学期的课程成绩中扣除2分,扣完为止。
2. 一学期内一门课程旷课或病、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三分之一者,取消该课程的期末考试资格,该门课程须重修。
3. 一学期总旷课数或病、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该学期总时间的三分之一者,予以留级或开除学籍处理。
4. 对旷课严重的学生而未达到留级和开除学籍者,给予相应处分。